林地可研報告節地評價報告編制單位山東省內公司
概述: 國務院于2016年2月3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及《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其中
國務院于2016年2月3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及《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其中對第81項“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進行了清理規范。將原中介服務實施機構限定為“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的規定,調整為“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評估、評審”。依據上述規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無林地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要求,但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規范》(LY/T2492—2015)要求進行編制。
一、充分認識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重要性
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是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科學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撐。各地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對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意義,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環節,進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細化操作程序,應用科學方法和先進技術,借助專業力量,規范開展節地評價,推進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對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節地評價嚴格把關。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節地評價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功能分區和規模。
二、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控制制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批、供地、用地等環節,進一步落實標準控制制度。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有法定審批權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中超標準的原因、申請用地的依據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論證意見,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三、促進無標準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
對于國家和地方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建設項目,有法定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專業技術設計規范、建設規范等,加強審核把關,主要包括:規模、功能分區等是否體現了項目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或者科學、合理提高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進的項目工藝流程、施工工藝和技術;對存在遠期預留用地的項目,是否可以分期報批,避免低效、閑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是否為降低建設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設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區;是否存在“搭車用地”、多報少用等。依據申報材料以上內容無法作出判斷的,有法定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節地評價,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出具評審論證意見。
四、規范開展節地評價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設用地審批與節地評價的工作銜接,不得新設審批事項。要保障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經費,不得向市場主體轉嫁費用。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地評價。對水庫和水電工程項目淹沒區用地、礦山企業開采區用地、通信和輸電線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頃的工程項目用地,以及未確定用地主體、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推動開展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研究,提高用地單位、設計單位等主動節地意識,推進節地評價成果在土地使用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制修訂工作中應用,營造多方互動的節約集約用地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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