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企業ODI備案對外投資備案增資有什么要求
概述: 當前,我國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立足于滿足個人正當合理的用匯需求,不斷提高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便利化程度,經常項目下外匯業務已全面實行可兌換原則,但資本項目下外匯業務的開放卻相對謹慎與緩慢。
當前,我國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立足于滿足個人正當合理的用匯需求,不斷提高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便利化程度,經常項目下外匯業務已全面實行可兌換原則,但資本項目下外匯業務的開放卻相對謹慎與緩慢。
2023年3月24日,外匯局發布了《關于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通知》刪除或修改了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主要是落實上位法要求,進一步優化銀行結售匯、貨物貿易、內保外貸等外匯業務。我們通過對比發現,本次調整或刪除的內容很多是涉及到出現違規后外匯局可暫停業務資質的相關規定。本次修訂之后外匯局可在違規后進行處罰,但不能夠暫停業務辦理,給予市場足夠穩定的預期。
高凈值人士面臨日益多元化的資產配置需求,境外投資是高凈值人士進行分散化投資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此情況下如何合法合規開展跨境投資是投資者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就此問題我們梳理了資金跨境中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為高凈值人士開展跨境投資業務提供參考。
01
境外投資的法規框架
根據頒布主體的不同,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國務院層面、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商務部層面和外匯局層面,我們對基本法規做了簡要梳理如下:
02
境外直接投資(ODI)的備案/核準要求
境外直接投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是指我國境內企業(即“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外直接投資主要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或核準、登記,即發改、商務以及外匯主管部門。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審查原則上相互獨立,不存在互為前提的情況,可以同時啟動、分別報送。
(一)商務部門對外投資備案(核準)要求
(二)發改委對外投資備案(核準)要求
根據境外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目前涉及到發改委審核的敏感項目行業清單沿用的是2018年3月1日公布的《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根據境外投資核準備案常見問題解答,我們整理了行業目錄的相關解釋。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核準機關一般將之視為不違反11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宏觀調控政策”:(1)該項目屬于政府間合作項目;(2)核準機關就項目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館明確表示支持該項目。
03
ODI申報主體
(一)獨立申報
獨立申報方式中,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申請人,其自身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并須向主管部門提供各項申請資料;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a.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如要求境內機構提交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自有資金證明等;
b.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
c. 境外投資的真實性,如要求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涵蓋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二)共同申報
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當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征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后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后,共同向主申報人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而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無須另行申請辦理ODI審批。
共同申報方式中,有以下三點需要提請注意:
a. 發改委及商務部門關于判斷主申報人的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目前實踐操作中,境外投資主管部門一般傾向于以持股比例較大的投資者為主申報人(具體需以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屆時的認定為準);
b.共同申報中的全部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自身均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
c. 共同申報中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路徑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亦可以通過其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的實體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
(三)聯合申報
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聯合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兩點需要提請注意:
a. 聯合申報中的聯合ODI申報主體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此外,聯合ODI申報主體亦須滿足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要求。
如聯合ODI申報主體無法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則主管部門可能會穿透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聯合ODI申報主體的合伙人或股東,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條件或要求的,則可能會影響整個聯合申報的時間表和可行性。
b. 聯合ODI申報主體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兩種類型。
從實踐中ODI審批的難度考慮,我們注意到,公司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ODI審批難度比有限合伙類型的審批難度相對低;但目前實踐中主管部門仍在受理和批準有限合伙類型的投資主體提交的ODI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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