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企業境外投資備案境外投資備案審批部門
概述:一、境外投資的定義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改委定義的境外投資(ODI)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1](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2]的境外企業,
一、境外投資的定義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改委定義的境外投資(ODI)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1](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2]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3]。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定義的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可以看出,發改委和商務部對于“境外投資”的定義相同之處為:1.投資主體均為境內企業,且均暫時未開放境內個人的直接境外投資;2.均強調最終的業務實體的披露。不同之處為:1.發改委未將對境外金融類企業的投資排除在外;2.商務部規定的被投主體,必須是境外“企業”(無論是新設還是并購),發改委未強調境外被投主體必須是“企業”。
二、指導思想[4]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定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不斷創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對外開放格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一帶一路”建設為統領,深化境外投資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防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與投資目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三、基本原則[5]
——堅持企業主體。在境外投資領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按照商業原則和國際慣例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政府引導下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堅持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在資本項下實行有管理的市場化運行機制,按“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堅持互利共贏。引導企業充分考慮投資目的國國情和實際需求,注重與當地政府和企業開展互利合作,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促進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堅持防范風險。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國家經濟外交整體戰略,堅持依法合規,合理把握境外投資重點和節奏,積極做好境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防范各類風險。
四、審批先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ODI)主要需獲得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商務部門或金融類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審批,最后憑相關審批文件辦理外匯登記。如果沒有做境外投資備案或審批是不可以在境外進行任何投資項目活動的。
針對不同國別有何不同的政策?什么行業屬于鼓勵行業,什么行業屬于限制行業?一帶一路有何特別政策?
一、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6]
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據說澳洲的維多利亞省屬于“一帶一路”區域?
檢索到兩則新聞: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與中方簽署“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 2018-10-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金額審批權限
一、發改委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改委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具體如下:
1.核準的范圍
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敏感類項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其中,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2.備案的范圍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具體審批職權劃分如下圖:
二、商務部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與發改委相同,商務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1.核準的范圍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2.備案的范圍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審批職權劃分如下圖:
各省/直轄市審批把握的尺度有何區別?
各省審批尺度無明文規定上的區別,但實踐中各地窗口可能會有一些指導意見,把握尺度不一。
一、發改委
發改委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
報批材料: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投資主體情況;(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三)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四)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報批途徑:投資主體可通過國家發改委建立的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http://jwtz.ndrc.gov.cn/jwtz-ex/home.do)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審批時限: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的核準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投資主體。此外,如確有必要,核準機關可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間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二、商務部
與發改委相同,商務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1)核準
申請材料:
1. 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 《境外投資申請表》;
3. 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 有關部門對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接收方式:商務部采取“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窗口接收方式。
辦理基本流程:
1. 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2. 預審核;
3. 受理機關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4. 審核通過后,商務部出具批復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辦結時限:對于中央企業的對外投資,商務部應在受理申請后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于地方企業的對外投資,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進度查詢:可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境外投資管理子應用企業端查詢核準批進度和辦理結果。
(2)備案
申請材料:
1. 境外投資備案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的相關章程(合同、協議);
4. 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5. 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7. 并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8.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通過商務部網站“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zxbs/dwtzhzxx/)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文件提交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大廳。
備案時限:受理后 3
進度查詢: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中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三、外管局
提交相關材料分別取得商務部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金融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以及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后,再通過開戶銀行向外管局申請并取得《業務登記憑證》,換匯成功后投向境外實體。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實施間接監管。
各大銀行在辦理ODI外匯登記時所需資料可能存在不同,但大體包括如下幾方面,具體根據公司開戶行辦理ODI外匯登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商務部(廳局)批準后,外匯局和銀行是否還有什么限制?
外匯方面還有以下兩點需要關注:
一、ODI前期費用登記
中國企業因境外直接投資向境外匯出前期費用的,需到企業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不超過中方投資額15%同時不超過300萬美元。辦理材料如下: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參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準、備案申請。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二、存量權益登記
境外投資企業(包括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應于每年6月30日(含)前,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被確定參加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樣本企業,還應按季度報送存量權益數據。多個境內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的,應確定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報主體,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最多的原則上為申報責任主體。
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自行對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外匯局對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信息內容進行抽查。對于未按規定辦理申報以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境內投資主體,外匯局按相關程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管控,并依法進行處理。
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境內投資主體有何限制,例如國企、民企?是否可以新成立專項投資公司?
根據目前的監管要求,對于合伙企業形式的資金出境采取嚴管的要求,對此,建議避免合伙企業作為境外直接投資的主體。
對于ODI項目,建議采用具備一定實力及資產規模以及運營效益的實體作為境外投資實體,避免“母小子大”。
對投資主體是國企還是民企無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列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在向國家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另,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
境外被投資主體有何限制?收購資產?收購企業主體?是否可以投資境外基金?
關于境外被投資主體,詳見本文注釋3。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屬于被限制投資的行業,投資行為需經發改委核準。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如為“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行業,目前處于嚴控狀態;對此,建議謹慎投資,并注意投資行業的選擇,以投資實業類企業作為優選,并避免“快設快出”的情形。
ODI備案后,資金可否分批匯出?
商務部《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均為兩年,批準限額內資金可在有效期內分批出境。
【注釋】:
1. 其中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2. 其中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3. 其中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4.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于2017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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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改委定義的境外投資(ODI)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1](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2]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3]。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商務部定義的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可以看出,發改委和商務部對于“境外投資”的定義相同之處為:1.投資主體均為境內企業,且均暫時未開放境內個人的直接境外投資;2.均強調最終的業務實體的披露。不同之處為:1.發改委未將對境外金融類企業的投資排除在外;2.商務部規定的被投主體,必須是境外“企業”(無論是新設還是并購),發改委未強調境外被投主體必須是“企業”。
二、指導思想[4]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定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不斷創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對外開放格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一帶一路”建設為統領,深化境外投資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防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與投資目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三、基本原則[5]
——堅持企業主體。在境外投資領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按照商業原則和國際慣例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政府引導下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堅持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在資本項下實行有管理的市場化運行機制,按“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
——堅持互利共贏。引導企業充分考慮投資目的國國情和實際需求,注重與當地政府和企業開展互利合作,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促進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堅持防范風險。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國家經濟外交整體戰略,堅持依法合規,合理把握境外投資重點和節奏,積極做好境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防范各類風險。
四、審批先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ODI)主要需獲得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商務部門或金融類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審批,最后憑相關審批文件辦理外匯登記。如果沒有做境外投資備案或審批是不可以在境外進行任何投資項目活動的。
針對不同國別有何不同的政策?什么行業屬于鼓勵行業,什么行業屬于限制行業?一帶一路有何特別政策?
一、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6]
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據說澳洲的維多利亞省屬于“一帶一路”區域?
檢索到兩則新聞:
《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與中方簽署“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 2018-10-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金額審批權限
一、發改委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發改委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具體如下:
1.核準的范圍
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敏感類項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其中,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及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2.備案的范圍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 3 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具體審批職權劃分如下圖:
二、商務部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與發改委相同,商務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1.核準的范圍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2.備案的范圍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審批職權劃分如下圖:
各省/直轄市審批把握的尺度有何區別?
各省審批尺度無明文規定上的區別,但實踐中各地窗口可能會有一些指導意見,把握尺度不一。
一、發改委
發改委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
報批材料: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投資主體情況;(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三)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四)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報批途徑:投資主體可通過國家發改委建立的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http://jwtz.ndrc.gov.cn/jwtz-ex/home.do)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審批時限: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的核準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投資主體。此外,如確有必要,核準機關可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間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二、商務部
與發改委相同,商務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1)核準
申請材料:
1. 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 《境外投資申請表》;
3. 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4. 有關部門對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接收方式:商務部采取“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窗口接收方式。
辦理基本流程:
1. 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2. 預審核;
3. 受理機關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4. 審核通過后,商務部出具批復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辦結時限:對于中央企業的對外投資,商務部應在受理申請后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于地方企業的對外投資,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進度查詢:可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境外投資管理子應用企業端查詢核準批進度和辦理結果。
(2)備案
申請材料:
1. 境外投資備案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的相關章程(合同、協議);
4. 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5. 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7. 并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8.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申請材料遞交方式:
通過商務部網站“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zxbs/dwtzhzxx/)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文件提交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大廳。
備案時限:受理后 3
進度查詢: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中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三、外管局
提交相關材料分別取得商務部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金融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以及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后,再通過開戶銀行向外管局申請并取得《業務登記憑證》,換匯成功后投向境外實體。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實施間接監管。
各大銀行在辦理ODI外匯登記時所需資料可能存在不同,但大體包括如下幾方面,具體根據公司開戶行辦理ODI外匯登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商務部(廳局)批準后,外匯局和銀行是否還有什么限制?
外匯方面還有以下兩點需要關注:
一、ODI前期費用登記
中國企業因境外直接投資向境外匯出前期費用的,需到企業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不超過中方投資額15%同時不超過300萬美元。辦理材料如下: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以參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核準、備案申請。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二、存量權益登記
境外投資企業(包括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應于每年6月30日(含)前,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被確定參加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樣本企業,還應按季度報送存量權益數據。多個境內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的,應確定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報主體,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最多的原則上為申報責任主體。
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自行對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外匯局對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信息內容進行抽查。對于未按規定辦理申報以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境內投資主體,外匯局按相關程序,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管控,并依法進行處理。
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境內投資主體有何限制,例如國企、民企?是否可以新成立專項投資公司?
根據目前的監管要求,對于合伙企業形式的資金出境采取嚴管的要求,對此,建議避免合伙企業作為境外直接投資的主體。
對于ODI項目,建議采用具備一定實力及資產規模以及運營效益的實體作為境外投資實體,避免“母小子大”。
對投資主體是國企還是民企無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列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在向國家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另,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
境外被投資主體有何限制?收購資產?收購企業主體?是否可以投資境外基金?
關于境外被投資主體,詳見本文注釋3。
“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屬于被限制投資的行業,投資行為需經發改委核準。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如為“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行業,目前處于嚴控狀態;對此,建議謹慎投資,并注意投資行業的選擇,以投資實業類企業作為優選,并避免“快設快出”的情形。
ODI備案后,資金可否分批匯出?
商務部《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均為兩年,批準限額內資金可在有效期內分批出境。
【注釋】:
1. 其中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2. 其中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3. 其中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4.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于2017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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